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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环卫车试点推广工作 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2 08:41:00   发布者:恒新源电动车    人气:

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环卫车试点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未来几年成都市的几大区域的所以燃油车辆都将开始陆续更换为新能源电动环卫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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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能源环卫车试点推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的决策部署,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根据《成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成都市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9—2020 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试后推、循序渐进、政府引导、政 策激励、多方参与、模式创新的原则,按照新能源(纯电、燃料 电池,下同)环卫车“成熟一批、试点一批、推广一批”基本思 路,在我市环卫领域推广新能源环卫车,持续推进环卫装备绿色 智慧共享改造,为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和城市形象提升做出应有的 贡献。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 3—5 年的努力,将我市现有 4800 多辆燃油环卫作 业车、垃圾收运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氢能、纯电动),首先选 择在经济性、适用性、稳定性方面较为成熟的中轻型垃圾收运车 开展试点,同步争取国家和四川省支持开展氢燃料电池环卫作业 车示范应用,结合国家纯电动低速四轮车、三轮摩托车标准,全 面替换现有燃油三轮摩托车和违规三轮电动摩托车。 — 4 —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区域。中心城区“11+2”区域,即成都天府新区、 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 区、郫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 

      (二)试点推广目标数量。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推广新 能源环卫车 263 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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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环卫车试点推广目标数量表 试点区域 推广数量(辆) 试点区域 推广数量(辆) 成都天府新区 6 龙泉驿区 33 成都高新区 28 郫都区 25 武侯区 26 新都区 27 青羊区 27 双流区 11 锦江区 12 温江区 15 金牛区 27 青白江区 15 成华区 11 

      (三)推广方式。由试点区域政府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 定本区域新能源环卫车试点推广具体方案、政策及配套措施,并 组织实施。对响应号召,积极参与试点并购买新能源环卫车的环 卫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同类型项目招标中给予加分、同等条 件优先中标等多种方式的支持。 

(四)车辆要求

         按照《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城管系 统环卫车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通知》(成城办〔2019〕 219 号)要求,进行了车辆经济性、适用性和稳定性测试验证的 中型生活垃圾运输车,且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 — 5 — 录》的新能源专用车,续驶里程 R≧200 公里(等速法); 

         2.试点推广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我市公安车 辆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6 年内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转移至成 都市以外区域; 

         3.试点推广车辆生产企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与我市环卫车运营企业(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以 下事项:由所购车辆的生产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处理 包括车辆消费者的维权、投诉、索赔、诉讼等事项;所购车辆的 生产企业专门制定符合补贴对象需求的车辆销售、质保(整车 3 年,电机、电控系统 5 年,动力电池 5 年或 20 万公里容量保持 率不低于 80%)、售后服务、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购车金融服务、 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方案。 

四、支持政策 对按要求完成试点推广任务的区域,市级财政按照 9.93 万 元/辆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 车辆购置、置换、淘汰、运营和提高服务价格等方面;鼓励非试 点区域按照本方案工作安排主动开展新能源环卫车试点推广,经 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委等 相关部门同意,可享受试点区域奖励政策;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 6 — 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成经信发〔2019〕6 号)及实施细则等 相关文件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试点区域政府为本次新能源环卫车 试点推广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区政府分管领导为 专班负责人,负责牵头制定试点推广方案、政策及配套措施,并 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考核。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市经信局、市财政 局、市城管委负责做好试点工作考核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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